关于汪XX反映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汪XX先生:
您于2024年3月18日向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反映与湖南JR新材料股份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问题。3月21日,云溪区信访局将您的信访事项交办我局,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要求,我局于3月22日受理后交由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依规处理并发出依法分类程序受理告知书。经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您的主要诉求
您反映:湖南JR新材料股份公司将您和卢某等二人强制调岗降薪问题,要求解除与JR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并要求JR公司支付您和卢某经济补偿金。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您反映情况属实。湖南JR化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R公司)调整您及卢某岗位情况属实,但您和卢某二人在新岗位到岗上班已有3个月左右时间。收到信访件后,我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24年3月27日组织您、卢某及JR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协调。因您和卢某不接受JR公司提出的双倍经济补偿,附带主张要求退返您通过安监部门考试取证的费用导致协调无果。2024年4月1日,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再次组织您、卢某及JR公司协商,最终就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标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您和卢某及JR公司三方签字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2024年4月10日,JR公司依照调解协议将您和卢某二人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通过银行转帐一次性支付到位。
三、答复意见
综上,您反映要求与JR公司解除劳务合同,并要求JR公司支付您和卢某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已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云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1日
汪XX初次信访事项审核结案单.xlsx (公示时间:2024年4月19日)
(本栏目公开的答复意见书仅供查询人参考,答复意见书的内容以原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