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统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改革,完成国家和省、市以及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方法制度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按照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核算方法制度,组织实施全区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实施本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拟订本区的普查方案,组织开展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对外发布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和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布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区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六)建立完善全区统计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指导全区各镇(街道)、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做好统计基础工作,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加强全区统计队伍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组织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
(七)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各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调查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八)参与全区及各镇(街道)经济运行及政府绩效综合评价考核;负责民情民意调查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