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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文号:岳云政发〔2019〕2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2019-12-31 15:29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岳云政发〔20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色化工园管委会,区直及驻区各有关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岳阳市云溪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房屋主体及装饰(修)补偿标准按照岳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90%执行,附属设施、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岳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本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含云溪街道槠木桥社区,洗马塘社区,镇龙台社区,凤台山社区,新铺村,友好村何家组、机匠组、打石坡组、高家组,松杨湖街道东风村)的房屋拆迁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城陵矶新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方式;其他地区的房屋拆迁安置,采取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方式。

第五条  货币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后,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由被征拆人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本区自购商品房补助按照具备住房安置资格条件人员45平方米/人、27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拆人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购房证明领取自购商品房补助。

第六条  安置房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后,由其选择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政府给予购买安置房补助的安置方式。

本区购买安置房补助标准按照具备住房安置资格条件人员45平方米/人、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本区安置房价格按照具备住房安置资格条件人员45平方米/人,高层电梯房2100元/平方米、多层非电梯房19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价;购买安置房面积超过或不足具备住房安置资格条件人员45平方米/人的部分按市场价格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岳政发〔2019〕2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