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监处罚〔2025〕1-9号
当事人:岳阳渔我愿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5年2月18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两份检验报告(编号:A2024-01-J772636、2025-QGF-0005),2024年12月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臭豆腐(香辣味)(产品标准号:GB2712,生产日期:2024年12月3日,净含量:24克)进行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显示检验项目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为6.5μg/kg,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黄曲霉毒素B1≤5.0μg/kg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30日,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立即对涉案臭豆腐实施了召回。当事人于2025年1月6日申请复检,复检结果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为6.3μg/kg,复检结果不合格。2025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调取生产经营台账、购销合同等资料,执法人员当场作出了《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3月6日,经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
2025年3月28日,在本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对召回的涉案臭豆腐565袋及未销售的涉案臭豆腐20袋进行了销毁。2025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青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臭豆腐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查清其违法事实。2025年4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臭豆腐(香辣味)4140 袋,销售了4120袋,销售价格为0.39元/袋,货值金额为1614.6元,销售金额为1606.8元,后召回565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编号:A2024-01-J772636)》《检验报告(编号:2025-QGF -0005)》,证明涉案臭豆腐抽检和复检结果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3.2025年2月21日执法人员作出的《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青作出的《询问笔录》《供货协议书》、临湘市阿桂豆制品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送货单》《领料单》《袋材使用登记》《每日巡查表》《杀菌关键控制记录点》《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成品入库记录》《调拨单》《成品入库单》《发货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臭豆腐(香辣味)4140 袋,销售了4120袋,销售价格为0.39元/袋,货值金额为1614.6元,销售金额为1606.8元的事实。
4.《自查报告》《召回计划》《产品紧急召回通知单》《召回情况说明》《召回图片》,证明当事人召回涉案臭豆腐565袋 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经当事人和工作人员发表意见,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025年4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臭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臭豆腐(香辣味)的销售金额1606.8元,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发现所生产的臭豆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立即实施召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臭豆腐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零陆元捌角(¥1606.8)。
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万柒仟陆佰零陆元捌角(¥27606.8)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交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