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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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综合办公室 |
《农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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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兽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综合办公室 |
《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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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行政许可 |
云溪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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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植物检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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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植物检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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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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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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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动物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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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综合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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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行政许可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综合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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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云溪区政府(由云溪区农业农村局承办) |
养殖业管理股 综合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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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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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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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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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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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 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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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菌种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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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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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农药生产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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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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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农药使用主体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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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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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兽药经营企业持续符合经营许可证规定条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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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兽药经营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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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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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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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农用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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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 驾驶培训班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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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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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畜牧业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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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 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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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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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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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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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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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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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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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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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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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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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公布)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
30 |
对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2020年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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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耕地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2007年公布)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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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耕地种植用途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公布)第十三条 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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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粮食生产、加工等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公布)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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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公布)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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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21年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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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管股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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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管股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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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给付 |
||||||
1 |
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贴 |
行政给付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7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第八十五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2 |
农机购置补贴 |
行政给付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实施作出了具体规定,也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
|
3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行政给付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1.《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 |
|
4 |
养殖、定点屠宰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第七章动物诊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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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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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云溪区农业综合执法云溪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
2 |
对执业兽医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3 |
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
五、行政确认 |
||||||
1 |
植物保护事故鉴定 |
行政确认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植物保护事故鉴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2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
|
3 |
耕地地力分等定级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 |
|
4 |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等级鉴定 |
行政确认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六、其他 |
||||||
1 |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发放 |
其他行政权利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综合办公室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
|
2 |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利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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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利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9年第20号)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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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病料采集、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培训 |
其他行政权利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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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认定 |
其他行政权利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
6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利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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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 备案 |
其他行政权利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综合办公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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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利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养殖业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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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进入农业环境中的污染物的经常性监测 |
其他行政权利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机构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环境监测网络是本省环境监测网络的组成部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组织对进入农业环境中的污染物进行经常性监测,调查农业生态环境发展变化情况,对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做出评价,为开展农业环境保护、改善农业环境质量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评价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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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的监测、评价 |
其他行政权利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 2.《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点,配备必要的仪器设施,定期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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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的定期监测 |
其他行政权利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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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废水、污水的监测 |
其他行政权利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机构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第二款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和工矿区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和屠宰场粪便污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排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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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检 |
其他行政权利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综合办公室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六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进行的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修复。拖拉机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进行作业,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督下解体。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进行定期审验。拖拉机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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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龙头企业受理转报 |
其他行政权利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湘乡镇企〔2008〕38号)第七条:申报、审核、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 (二)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乡镇企业局)对县(市、区)上报企业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由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估组,对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抽查,按第七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初审意见。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五)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信息网公示十五天。公示期内,社会各界无异议,再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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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垦1000亩以下(含1000亩)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2000亩以下(含2000亩)的耕地质量评定 |
其他行政权利 |
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业管理股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参与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听取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耕地使用者对耕地质量的意见。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耕地质量建设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向被评定耕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评定申请。第五条:初审合格且新开垦耕地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1000亩以下(含1000亩)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2000亩以下(含2000亩)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新开垦耕地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1000亩以上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2000亩以上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或者授权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