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市监处罚〔2025〕4-21号)
来源:岳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11-17 14:42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监处罚〔2025〕4-21号


  当事人:岳阳袁师傅蔬菜配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MADLLY69F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凤台山社区******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

  身份证号码:43060319******4525

  2025年7月9日,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红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8月5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JDYY2025065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2日,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结〔2025〕19号)和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5年8月22日,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我局,当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的同批次红辣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红辣椒的检验报告及相关票证,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9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由孙临明、李明承办此案。

  经查:2025年7月9日,当事人从岳阳海吉星岳阳楼区兄弟商行汪时新处购进24斤红辣椒,购进价格7元/斤,购进总价为168元,销售价格 8 元/斤,销售金额192 元,获利24元。2025年7月9日,经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设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红辣椒进行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未要求复检。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红辣椒的检验报告及相关票证,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获得的24元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露兰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和积极整改的陈述;

  3.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王露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王露兰的个人身份信息;

  4.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手写的销售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红辣椒数量、金额等事实;

  5.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地及现场状况的情况;

  6.《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抽样单》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依法抽样的事实;

  8.现场抽样照片打印件7张,证明依法抽样的情况;

  9.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YY20250651)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10 .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设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抽样检验人员资质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检验检测资格。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3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监罚告字〔2025〕4-29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票证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项裁量基准第1目减轻情形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清查食品进货相关凭证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92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项裁量基准第1目“……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罚款3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3024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