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小刘(文中出现的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与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1年6月起,双方经多次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自2022年来,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延续至今。在双方劳动关系持续期间,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小刘累计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共计113个月。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欠缴职工养老保险期间,共向原告小刘发放社保补贴1.6万余元。
原、被告因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未承担应缴未缴职工养老保险,被告应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公司则称,原告自愿放弃交纳社会保险,并已实际领取社保补贴,现又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损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交养老保险,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保局要求缴纳的养老保险滞纳金应当由原告自身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小刘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刘与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1年6月起至今持续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依法应予确认。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小刘的用工单位,及时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等社保费用是其法定强制性义务。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小刘达成协议而免缴养老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但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缴养老保险金期间向小刘发放的社保补贴款1.6万余元,应予退还。
人民法院只能受理未办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要求用工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案原告小刘社会保险手续尚可补办,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小刘限期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并办理好相应的社会保险手续。
三、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依法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系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或主动放弃而免除。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既是对员工负责,又是对用人单位自身发展负责。广大劳动者也应充分认识社会保险的兜底保护作用,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切勿为了眼前利益,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