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2021-06-24 15:37   浏览量:1   | | | |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机改发〔2019〕2号)、《关于县市区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的通知》(岳编办发〔2020〕84号)和《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云办发〔2020〕2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岳阳市云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简称区交通执法大队),是区交通运输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机构,为副科级。

第三条  区交通执法大队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参与拟订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与编制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规划;拟订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辖区内道路运政、客运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以及除干线公路外公路路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三)负责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依法制定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程序、标准、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信访举报、服务投诉及违章抄告等事项的受理、处理等工作。

(四)依法行使权限内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依法对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违规经营行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联合有关部门整治非法营运,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五)配合做好跨行业、跨地区联合执法行动。

(六)负责对各镇(街道)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参与交通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做好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及“互联网+监管”事项动态信息的发布。

(八)参与全区节假日运输、重大物资运输、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联合运输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交通执法大队内设综合室、行政处罚中心和5个直属执法中队:

(一)综合室(财务室)。负责大队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机要、会务、档案、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行政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交通运输执法相关投诉问题的受理、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权限内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负责交通运输责任事故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和上报;参与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跟踪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参与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协助做好预决算编制、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日常财务报帐工作。

(二)行政处罚中心。负责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制作、立卷归档、统计上报等工作;做好案件的移交、登记及相关证据证物的保管等工作;负责异地违章抄告的交办、反馈和汇总;负责行政处罚结果通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互联网+监管”事项动态信息的发布;负责执法工作总结和执法统计的上报工作。

(三)直属一中队。负责权限内公路路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涉路违法案件,维护路产路权;负责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协助做好农村公路“三乱”治理工作。

(四)直属二中队。负责全区道路货物运输的道路运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区道路货运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违章经营行为;负责全区汽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相关行业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做好交通战备公路运输保障工作。

(五)直属三中队。负责查处权限内交通建设市场违法行为;参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

(六)直属四中队。负责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站场的道路运政执法工作,打击道路客运非法营运;查处辖区内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班线车、旅游客车的违章经营行为,打击客运非法营运。

(七)直属五中队。负责应急维稳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调度、指挥;负责协助处理“两客一危”较大事故;参与交通运输行业不稳定事件的处置及重大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根据应急救援要求,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

第五条  区交通执法大队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综合室、行政处罚中心各设主任1名(正股级);直属中队各设中队长1名(正股级),副中队长1名(副股级)。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7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