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农(渔)罚〔2022〕1号
当事人:匡某某,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95年08月15日,身份证号:43060319XXXXXXX514,电话号码:15273XXXX99,住所:岳阳市云溪区XXXX城X区X栋XXX。
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违反《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5号令》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3月7日15时许,岳阳市云溪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值班人员在巡查智慧渔政监控系统时发现当事人匡某某正在陆城镇武冈码头锚鱼,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当场查获当事人正在锚鱼,现场查获禁用渔具鱼竿1根、锚钩8组,渔获物16.3斤。违反了《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5号令》相关之规定。当日对当事人涉案的渔具及渔获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2年3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对当事人询问了相关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1份;
证据三:照片4张:
证据四: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证据五: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
证据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七:带鱼线纺车轮鱼竿1根,带钩刺锚钩8组,每组2个钩刺;
证据八:渔获物2条,重16.3斤。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于2022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使用禁用渔具捕鱼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5号令》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渔法目录。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参照《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5号令》第三十条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禁用渔具及渔获物;
2.罚款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华融湘江银行云溪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