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云农 (农药) 罚〔2023〕1号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2023-07-21 07:46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农 (农药) 罚〔2023〕1号


  当事人:XX农资经营部  法人代表人: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3XXXXXXXXXXX住所:岳阳市云溪区XXXXXXXX

  当事人XX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5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XX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有标称“飞鹿枪手”杀虫气雾剂农药,由济南历下快克消杀剂厂监制,总有效成分:0.34%,净含量:750毫升,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有效期至2025年03月06日。本机关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经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06月01日购进“飞鹿枪手”杀虫气雾剂农药产品共10瓶,在2023年05月16日前销售了该批次涉案农药共1瓶,以每瓶15元零售,计销售所得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农药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三:农药9瓶、农药标签照片1份、农药照片1份、农药进货单1份、农药进货台账1份、农药销售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农药无农药登记证号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0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云农 (农药) 告〔2023〕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处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农药产品9瓶;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整(¥15);

  3.罚款:伍仟零壹拾伍元整(¥5015)。

  罚没款合计:伍仟零叁拾元整(¥503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 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户名: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帐号:9028821201001000015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