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农 (农机) 罚〔2023〕1号
当事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 住所:XXXXXXXX当事人X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11月01号,本机关执法人员联合交通警察在云溪区洗马路红绿灯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1台红色轮式拖拉机车辆(车牌号:湘06J1125、车架号为:ALN27306DL、发动机号:Q210295363G)车辆登记日期:2022年11月14日,发证日期:2022年11月14日,车辆登记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农业农业局。执法人员现场在“湖南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系统”中查询湘06J1125牌照信息,结果显示:此车辆信息正常,但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经查,当事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3年11月08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现场照片等,证明当事人违法操作拖拉机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云农 (农机) 告〔2023〕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农业机械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作业,驾驶人应当随身携带农业机械驾驶证、行驶证。农业机械驾驶证不得转借、伪造、变造。之规定。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机)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停止改正,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违反规定,未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壹佰捌拾元整(¥18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 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户名: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帐号:9028821201001000015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