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农(渔)罚〔2024〕3号
当事人: 邱X
住所(住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XXXXX王冲组
身份证件号码:43060319XXXXXX2030
当事人邱X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违规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14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邱勤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擂鼓台纸厂附近进行违规垂钓,现场查获带轮子的海竿2根,铅头钩2个,渔获物1条,重7.6kg 。我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涉案渔具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证据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垂钓过程;证据3.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垂钓地点;证据4.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带轮子鱼竿2根,渔获物1条(瓦子鱼,重7.6kg),证明当事人违规垂钓工具及造成影响;证据5.证据照片3份,佐证当事人违规垂钓行为。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第三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违规垂钓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第三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罚款800元。
罚没款共计: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 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户名: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帐号:9028821201001000015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