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农(兽药)罚〔2024〕1号
当事人: 云溪区XXXXX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603MAXXXXXXXK7F
住所(住址): 云溪区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X
身份证件号码: 43060219XXXXXXX3013
当事人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20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3.15交叉执法检查活动,交叉执法检查人员在云溪区XXXXX生活馆检查时,发现店内仓库货架上摆放“海乐妙米尔贝肟吡喹酮片”1盒(批准文号兽药字:110802824,规格6片/盒,剩5片),“复方非班太尔片”1盒(进口兽药注册证号字:外兽药证字41号,规格6片/盒,剩4片),“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盒(批准文号兽药字:163231147,规格10支/盒,剩5支),“赛呋真注射用头孢噻呋钠”1盒(批准文号兽药字:220122954,规格20支/盒,剩15支)。我们对上述物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向当事人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经查证,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2024年3月2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进行了立案。同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询问了相关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3月29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开展了现场检查(勘验),采取收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违法实物拍照、购销台帐等资料取证。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元月15日共购进“海乐妙米尔贝肟吡喹酮片”1盒/6片,进货价54元/盒;“复方非班太尔片”1盒/6片,进货价54元/盒;“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盒/10支,进货价76元/盒;“赛呋真注射用头孢噻呋钠”1盒/20支 ,进货价76元/盒。经查阅销售台帐,当事人在2023年11月25日至2024年2月7日期间,“海乐妙米尔贝肟吡喹酮片”以12每片的销售价出售,共销售了1片;“复方非班太尔片”以12元每片的销售价售出,共销售1片;“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以9元每支的销售价售,共销售5支 ;“赛呋真注射用头孢噻呋钠”以12元每支的销售价售出,共销售4支。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共获得违法收入1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复印件1份,销售台帐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来源、数量、货值及对该事实的认可;
证据四:兽药产品照片3张,证实当事人经营兽药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批准文号等相关情况,证实该兽药产品属于兽药;
证据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实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兽药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批准文号、数量等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4月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云农(兽药)〔2024〕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调查结论: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未造成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第115页第1项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四种兽药产品共29支(片);
2、没收违法所得117元;
3、处罚款796 元。
罚没款合计913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户名: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帐号9028821201001000015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