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21〕5号)和《岳阳市云溪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云溪区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减证便民”工作,细化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是由云溪区水利局依法公开的,依据申请人的书面承诺,云溪区水利局不再收取有关证明事项材料而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第三条 云溪区水利局依法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进行核验查证,检查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的真实性。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第五条 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内部核查。加强云溪区水利局各股室间信息互通,即时推送核查。
(三)协同核查。向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发函开展行政协助查询。
(四)实地核查。对确需进行实地核查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云溪区水利局工作人员实施核查,并根据情况需要,请求相关单位协助。
第六条 证明事项核查程序:
(一)云溪区水利局公布可以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的分类核查目录;
(二)申请人采取承诺制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云溪区水利局对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进行线上核查;
(三)对采用内部核查方式的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原则上在事中进行;
(四)对无法实行事中核查的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在云溪区水利局作出行政许可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协同核查或实地核查。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期限;
(五)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实施核查,提供必要条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第八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的分类核查目录由云溪区水利局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对外公开发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云溪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