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规定》的通知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3-04 22:46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规定》的通知


各股、室,队,所: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规定》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本局对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走访行政处罚当事人,征询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了解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执法监督活动。

行政处罚当事人是被回访人。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应遵循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的范围是以本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案件。

处罚总额(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变价款)2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进行回访。

第五条 对不属必须进行回访范围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实行抽访,抽访比例不少于当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案件的30%。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无需进行回访:

(一)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二)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信访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

(三)已经适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

(四)其他不宜进行回访的案件。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一般采取现场回访或电话抽访的方式进行。现场回访由政策法规股和政工人事股人员作为回访人员(不少于2人)到当事人现场,并当场出示执法证件,经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后如实填写《行政执法回访记录表》,回访表应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对较大、重大案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政策法规股可以电话回访当事人。

第八条 行政执法现场回访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两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 案件回访人员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向被回访人征询具体意见:

(一)案件是否真实;

(二)是否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

(三)执法人员是否出示执法证件;  

(四)是否存在粗暴执法、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

(五)调查取证、行政强制、告知、送达等是否依法进行;

(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切实纠正;

(七)认为应当征询的其他意见。

在回访过程中,案件回访人员应向被回访人宣传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了解被回访人在经营中遇到的新问题,力所能及地为被回访人排忧解难。

第十条 被回访人住所(居住地)在本地的,案件回访人员一般要进行实地回访,《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表》由被回访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亲自填写,并加盖印章或者签名。拒绝签章签名的,案件回访人员应在《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表》上注明。

被回访人住所(居住地)在异地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回访。对反馈的意见,案件回访人员要做好记录。被回访人没有回应的,案件回访人员要在《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表》上注明。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股负责案件回访的登记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册》,统一收存案件的回访档案,并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后,将《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表》、《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册》统一送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被回访人对案件有疑义的,案件回访人员应当调查核实。对行政处罚正确,被回访人存在误解的,应向被回访人作出解释;对执法环节中出现的轻微过失,应当改正。

第十三条 对被回访人反映的办案机构及其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案件回访人员应当如实记录。

经调查核实,认为案件确实存在违法情形的,案件回访人员要按规定程序汇报。认为案件确实存在违法情形的,由法规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对错误行为予以纠正;存在违纪情形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监察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有关责任人应予以过错追究的,由政工人事股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被回访人。

第十五条 在案件回访过程中,案件回访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廉洁奉公,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案件回访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本局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决定:

(一)不认真按照本规定完成回访工作的;

(二)因工作失误,没有发现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对发现的问题擅自处理,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包庇违法违纪人员,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甚至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股、政工人事股共同加强对案件回访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将案件回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