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市监处罚〔2022〕82号
当事人:岳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
住所: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
2022年6月2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原味盐豆腐(豆制品)(生产日期:2022年2月20日)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并于2022年7月2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2)XHY-G12351)。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告字〔2022〕14号)和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在经营场所内发现了上述原味盐豆腐(豆制品)18袋,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对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2年8月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由王博、苏怡文承办此案。
经查证: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从岳阳市好一家人商贸有限公司采购50袋原味盐豆腐(豆制品)(生产日期:2022年2月20日)摆放在超市销售。上述原味盐豆腐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24日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原味盐豆腐31袋,销售价4.5元/袋,销售收入139.5元。另有18袋被本局依法扣押,1袋因包装漏气于2022年4月6日退回供货商。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为225元,违法所得139.5元。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原味盐豆腐时,虽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但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的措施和申请减轻处罚的陈述;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叶革胜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叶革胜的个人身份信息;
4.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岳阳市好一家人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交的《岳阳好一家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订单》《验收入库单(正式单据)》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的时间、数量、金额以及涉案食品入库的时间等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岳阳长炼中心超市销售商品统计(销售商品)》《岳阳长炼中心超市退货出库单(正式单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的数量、金额、时间以及退货的数量、时间等事实;
7.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涉案食品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
8.《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9.《食品安全抽样信息记录表(现场)》《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证明依法抽样的事实;
10.湖南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2-03-J342326)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11.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检验资格。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2年9月5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云市监罚告字〔2022〕80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食品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虽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但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所经营的涉案食品不合格,理应承担法律后果,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采取清查食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等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被本局依法扣押的18袋涉案食品,予以销毁;
2.没收违法所得139.5元。
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华融湘江银行云溪支行(账户: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账号:90288212010010000155,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大道20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