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市监处罚〔2023〕3号)
当事人:岳阳富尔物贸有限公司狮子山泉饮用水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MA4QN4N6X3
经营场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八一村台上组
负责人:田子明
2022年10月1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狮子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10-17,规格:16.8L)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于2022年11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022-01-J776657)。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细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告字〔2022〕27号)和《检验报告》(No:A2022-01-J776657)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2年11月1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由王博、付华明承办此案。
经查证: 2022年10月17日,当事人生产狮子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10-17,规格:16.8L)110桶,并于2022年10月18日全部销售。其中抽样7桶,价格3元/桶,金额21元;销售给云溪区的乔老板103桶,之后召回22桶,销售价格为3.5元/桶,实际销售金额283.5元。
2022年10月1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铜绿假单细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A2022-01-J776657)。2022年11月15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
上述产品销售收入合计304.5元,当事人取得的304.5元收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整改、食品召回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的负责人田子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包装饮用水的情况;
2.当事人提交的《狮子山泉饮用水厂自查与整改报告》《请求减轻处罚的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包装饮用水不合格的情况和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申请减轻处罚的陈述;
3.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田子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及其负责人田子明的个人身份信息;
4.当事人提交的《成品入库记录》《成品出库记录》《产品销售台账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当事人生产、销售、库存包装饮用水的时间、数量、生产日期等事实;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抽取样品的数量、价格、金额等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说明》《产品召回通知书》各1份,在经销商张贴《产品召回通知书》的照片打印件4张,召回的产品及其进行销毁的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主动召回、销毁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7.抽样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依法抽样的情况;
8.《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证明依法抽样的事实;
10.湖南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2-01-J776657)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涉案包装饮用水不合格的事实;
11.湖南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检验检测资格。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月16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云市监罚告字〔2023〕6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食品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在生产桶装水的过程中未严格消毒,导致桶装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给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隐患,应依法对当事人的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整改、食品召回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4.5元;
2.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银行岳阳云溪支行(账户: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账号:90288212010010000155,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大道20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