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溪区XX粮油经营部核查处置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
2024年3月8日,本局依法委托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查,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HZ-J24030401),2024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生姜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结字〔2024〕2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2024年3月6日,当事人从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南市场B区4栋110号门面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罗氏农副产品销售经营部采购了生姜1件,9斤,壹件50元,计5.55元/斤,销售价是8元/斤,当事人采购的上述涉案产品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前已销售完,未收到消费者的不良反映。当事人在采购上述生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检验合格证明,并予以留存,也保留了供货者的销售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