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市监处罚〔2024〕9号)
当事人:岳阳良方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MA4*******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刘**
2024年4月17日,本局依法委托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胎菊花(规格50g/袋)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5月10日,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HZ-J24040359):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H/T 1091-2014《化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告字〔2024〕7号)和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由王博、杨勇承办此案。
经查证:2024年1月13日,当事人从邵东县富林茶叶有限公司购进胎菊花原材料20公斤,购进价格60元/公斤,购进总价为1200元。2024年4月1日,当事人使用胎菊花原材料4.5公斤生产了83袋胎菊花产品(规格50g/袋,合计4.15公斤),其中50袋以5.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岳阳良方中药村有限公司,销售金额275元;剩余33袋以6元/袋的价格为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所用,销售金额198元,销售金额共计473元。2024年4月17日,本局依法委托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胎菊花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H/T 1091-2014《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主动封存了剩余的15.5公斤胎菊花原材料并召回了10袋不合格胎菊花产品。当事人涉案的货值金额1403元,违法所得20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刘良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胎菊花的事实;
2.当事人提交的《岳阳良方食品有限公司自查与整改报告》和封存不合格产品原材料的图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4.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刘中良和受托人刘良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中良和受托人刘良成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委托权限;
5.当事人提交的《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表》《原材料使用记录》《原始生产过程关键控制记录表》《产品销售台账》《岳阳良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原材料购进与生产销售情况;
6.当事人提交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副本)》《供货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抽检产品原材料的进货来源、数量及价格等情况;
7.当事人提交的《袋装胎菊花退货明细》《岳阳良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退货单》、购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和购货者的《召回公告》各1份、《召回公告》张贴照片和已召回产品的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购货者信息和当事人及购货者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8.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现场状况等情况;
9.《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1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和抽样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依法抽样的事实;
11.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J24040359)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12.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抽样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2份、授权签字人的《授权书》复印件2份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员授权书》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备法定检验检测资质。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21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云市监罚告字〔2024〕11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产品质量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生产的袋装胎菊花毒死蜱超标,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消费者带来身体安全和健康隐患,应依法对当事人的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产品已部分销售,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裁量基准第2目“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15.5公斤胎菊花原材料和召回的10袋不合格胎菊花产品,予以销毁;
2.没收违法所得203元;
3.处货值金额1403元的2.4倍的罚款,计3367.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银行岳阳云溪支行(账户: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账号:90288212010010000155,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大道20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