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监处罚〔2025〕4-12号
当事人:云溪区卢明飞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3MA4N7ANL9J
住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金盆路13号
经营者:卢明飞
2024年9月12日,根据专项行动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51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涉嫌非法改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9月1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4年7-8月份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摩托市场的经营者万慰店内购进51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基本信息:1、整车编号:378922458019027,购进价格:1850元,拟售价格:2050元;2、整车编号:378922458049846,购进价格:1850元,拟售价格:2050元;3、整车编号:378922458032378,购进价格:1850元,拟售价格:2050元;4、整车编号:244122455002328,购进价格:1950元,拟售价格:2150元;5、整车编号:167722453080605,购进价格:1680元,拟售价格:1880元;6、整车编号:244122456006341,购进价格:1950元,拟售价格:2150元;7、整车编号:378922458032375,购进价格:1850元,拟售价格:2050元;8、整车编号:378922458018785,购进价格:1850元,拟售价格:2050元;9、整车编号:244122459004065,购进价格:1950元,拟售价格:2150元;10、整车编号:876222454004817,购进价格:1650元,拟售价格:1850元;11、整车编号:876222457020344,购进价格:1650元,拟售价格:1850元;12、整车编号:876222452001606,购进价格:1650元,拟售价格:1850元;13、整车编号:244122455006449,购进价格:1950元,拟售价格:2300元;14、整车编号:244122459003551,购进价格:1950元,拟售价格:2300元;15、整车编号:244122457032908,购进价格:1950元,拟售价格:2300元;16、整车编号:378922457003301,购进价格:1850元,拟售价格:2100元;17、整车编号:244122457022954,购进价格:1950元,拟售价格:2150元;18、整车编号:876222452019729,购进价格:1650元,拟售价格:1850元;19、整车编号:876222455025685,购进价格:1650元,拟售价格:1850元;20、整车编号:244122457022490,购进价格:1950元,拟售价格:2100元;21、整车编号:167722451045446,购进价格:1680元,拟售价格:1880元;22、整车编号:876222358092760,购进价格:1650元,拟售价格:1850元;23、整车编号:167722361018347,购进价格:1680元,拟售价格:1880元;24、整车编号:378922458108581,购进价格:1850元,拟售价格:2100元;25、整车编号:378922458036424,购进价格:1850元,拟售价格:2100元;26、整车编号:876222456000719,购进价格:1650元,拟售价格:1850元;27、整车编号:378922458108498,购进价格:1850元,拟售价格:2100元;28、整车编号:876222456001660,购进价格:1650元,拟售价格:1850元;29、整车编号:378922458099718,购进价格:1850元,拟售价格:2050元;30、整车编号:876222455005828,购进价格:1650元,拟售价格:1950元;31、整车编号:378922458036625,购进价格:1850元,拟售价格:2000元;32、整车编号:244122459002998,购进价格:1950元,拟售价格:2200元;33、整车编号:244122459003935,购进价格:1950元,拟售价格:2200元;34、整车编号:244122459003400,购进价格:1950元,拟售价格:2200元;35、整车编号:378922458102000,购进价格:1850元,拟售价格:2100元;36、整车编号:167722451049299,购进价格:1680元,拟售价格:1880元;37、整车编号:167722451045286,购进价格:1680元,拟售价格:1880元;38、整车编号:876222457047848,购进价格:1650元,拟售价格:1850元;39、整车编号:876222361041802,购进价格:1650元,拟售价格:1850元;40、整车编号:876222359081176,购进价格:1650元,拟售价格:1850元;41、整车编号:331622362021398,购进价格:2100元,拟售价格:2600元;42、整车编号:378922458108345,购进价格:1850元,拟售价格:2000元;43、整车编号:331622359023577,购进价格:2100元,拟售价格:2600元;44、整车编号:876222357042311,购进价格:1650元,拟售价格:1880元;45、整车编号:876222454049941,购进价格:1650元,拟售价格:1850元;46、整车编号:876222451036138,购进价格:1650元,拟售价格:1880元;47、整车编号:167722451045345,购进价格:1680元,拟售价格:1880元;48、整车编号:876222457062793,购进价格:1650元,拟售价格:1800元;49、整车编号:876222458005511,购进价格:1650元,拟售价格:1800元;50、整车编号:244122459003545,购进价格:1950元,拟售价格:2200元;51、整车编号:244122459002918,购进价格:1950元,拟售价格:2200元。共计购进金额91730元,拟售价格103390元,计货值金额103390元。直至案发时止,由于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涉案产品尚未销售,因此没有违法所得。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向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提交了返厂处理的申请书,并承诺返厂完成前,严格保管上述电动自行车,绝不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展示或使用,并接受厂家和相关部门监督。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函复,同意返厂。2024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的下列51台“爱玛”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测:整车编号:378922458019027、378922458049846、378922458032378、244122455002328、167722453080605、244122456006341、378922458032375、378922458018785、244122459004065、876222454004817、876222457020344、876222452001606、244122455006449、244122459003551、244122457032908、378922457003301、244122457022954、876222452019729、876222455025685、244122457022490、167722451045446、876222358092760、167722361018347、378922458108581、378922458036424、876222456000719、378922458108498、876222456001660、378922458099718、876222455005828、378922458036625、244122459002998、244122459003935、244122459003400、378922458102000、167722451049299、167722451045286、876222457047848、876222361041802、876222359081176、331622362021398、378922458108345、331622359023577、876222357042311、876222454049941、876222451036138、167722451045345、876222457062793、76222458005511、244122459003545、244122459002918,检测项目为整车质量(kg)和鞍座尺寸限值(mm),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电动自行车现场检查检测记录》(检测结果:1、整车质量(称重时不含电池)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中第6.1.3条款要求;2、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第6.1.5条款要求。)当事人对现场检查检测记录结果无异议。2025年2月15日,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51台不合格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进行返厂技术处置,并提供《授权委托书》、《申请书》、《承诺书》、《返厂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情况;
2.当事人提交的《关于从轻处罚的报告》,证明当事人申请从轻处罚的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信息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4.《现场笔录》4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5.《电动自行车现场检查检测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电动自行车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6.现场照片打印件90张,证明现场检查和电动自行车检测情况;
7.《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5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电动自行车的基本信息;
8.《情况说明》2份,当事人供货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销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情况和供货商的注册登记信息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9.《关于申请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返厂处理的申请书》和《回复函》,证明当事人向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返厂处置的情况;
10.《现场笔录》1份,照片4张,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申请书》、《承诺书》、《产品返厂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返厂处置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电动车标准第6.1.3条款要求: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GB 17761-2018电动车标准第6.1.5条款要求: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c)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上述电动自行车经检测结果1.超过该整车质量参数,不符合标准要求;2.鞍座长度大于尺寸限值,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3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监罚告〔2025〕4-12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产品质量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公众身体健康,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为预防和遏制上述违法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产品尚未销售,且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作减少处罚种类的减轻处罚,经本局集体讨论,不再没收当事人上述已被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返厂处理的51台不合格“爱玛”牌电动自行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货值金额103390元1.5倍的罚款,计155085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