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市监处罚〔2025〕4-15号)
来源:岳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10-24 10:03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监处罚〔2025〕4-15号


  当事人:云溪区县丹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3MAC06WTG4Q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云港路森凯物流园保障607室7-067

  经营者:张培顺

  身份证号码:6321261987******5X

  2025年2月17日,接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件举报移交函,举报人反映:“2025年2月5日在淘宝平台(店铺名:藏域缘)买到被举报人销售的‘藏药材泡酒料’,收到商品后发现该产品为普通食品,配料中有‘女贞子’成分,经查询《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女贞子未被列入其中,属于中药材,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至泡酒料中”。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溪大队执法人员对云溪区县丹百货店销售的“虫草鹿茸泡酒料”产品进行核查,发现产品标识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3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5年1月至2月,云溪区县丹百货店从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莫家街解放巷二号门面先后采购了17袋“虫草鹿茸泡酒料”(标示配料:冬虫夏草、鹿茸片、阴阳子、女贞子、灵芝草等,标示卫生许可证:藏卫食证字(2008)第630102-0961号,标示执行标准:Z/YQ011-2008,标示保质期:24个月,标示净含量:450g,标示制造商:西藏.雪域阳光特产有限公司,标示用法用量:5-8斤优质白酒泡15天左右或研磨粉状,早晚两小杯药酒或开水冲服药粉2-3钱)产品;购进价格均为28元/袋,货值共计人民币476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当事人采购“虫草鹿茸泡酒料”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凭证并建立了采购验收台账。2024年12月份,当事人通过平台店铺(店铺名:藏域缘)上架“虫草鹿茸泡酒料”产品。2025年1月1日,分别销售给陕西榆林杨某1袋和四川南充任某2袋“虫草鹿茸泡酒料”;2025年1月24日,销售给安徽省池州市的王某4袋“虫草鹿茸泡酒料”;2025年2月5日,销售给山东省济宁市的韩某10袋“虫草鹿茸泡酒料”产品。当事人于2月7日召回销售给山东韩某的10袋“虫草鹿茸泡酒料”产品,退款780元。上述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为78元/袋,共计销售额1326元,获利350元。2025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虫草鹿茸泡酒料”,进行拆开外包装核查,拆开外包装内有8袋小包装,分别为桂枝2袋,其它灵芝、冬虫夏草、鹿茸片、大血藤、桑枝、芒果核各1袋,未发现女贞子、阴阳子配料。执法人员通过企查查无法查找到涉案产品上标示的企业西藏·雪域阳光特产有限公司信息。当事人经营的“虫草鹿茸泡酒料”产品外包装标识配料成分女贞子、阴阳子和生产企业名称均为虚假。当事人主动封存了召回的10袋标识虚假的“虫草鹿茸泡酒料”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者张培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虫草鹿茸泡酒料产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交的《关于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农产品整改报告》《请求减轻处罚的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及请求减轻处罚的陈述;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电子照片打印件及经营者张培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及其经营者张培顺的个人身份信息;

  4.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产品及销售的情况;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虫草鹿茸泡酒料核查图片1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虫草鹿茸泡酒料中无女贞子、阴阳子成分。

  6.当事人提交的女贞子及阴阳子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虫草鹿茸泡酒料中没有女贞子及阴阳子成分;

  7.当事人提交的《收款收据》图片打印件3张和《进货查验台账》图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

  8.当事人提交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信息、《与供货商的微信聊天》和《微信支付记录》、《进货票据》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及供货商市场主体经营资格信息;

  9.当事人提交的销售给陕西榆林杨某和四川南充任某的销售记录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交的《收款收据》、《产品销售记录截图》、《电脑及微信退款记录截图》、《产品下架截图》图片打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及退款并主动下架涉案产品的情况;

  11.当事人提交供货商的门头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供货商的经营场所情况;

  12.执法人员查验当事人公示信息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13.执法人员通过企查查查找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标示上的企业西藏·雪域阳光特产有限公司的信息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标虚假生产企业的事实;

  14.《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23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监罚告〔2025〕4-15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虽履行了查验义务,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其产品外包装标识标签与产品包装袋内的真实成分不符后,立即在平台上下架产品,消除食品安全风险,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系首次违法;但产品外包装配料及生产企业名称内容虚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应依法对当事人的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系首次违法,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项裁量基准第1目“减轻情形:初次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时改正;……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00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主动封存召回的10袋标识虚假的“虫草鹿茸泡酒料”;

  2.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3.处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两项合计人民币135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