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监处罚〔2024〕4007号
当事人:岳阳市云溪区宝鑫杜松林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603MA4L4DUNXB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 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长岭街道办事处**村**栋102号
投资人:汪*兰
身份证号码:43062219****0047
2024年9月24日本局收到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平市监案移字〔2024〕0910-2号 ),移送材料表明,当事人质量负责人杜松林2022年10月从上线王中度处购进“原生态伟哥”在其经营的药店进行销售;2023年11月28日,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对当事人的质量负责人杜松林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9日对当事人的质量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岳平检刑不诉〔2024〕246号);2024年9月9日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书》(岳平检刑行意〔2024〕118号),建议严格按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质量负责人杜松林行政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0日将该案件移送本局处理。2024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现上述涉案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由李明、孙临明承办此案。
经查,当事人质量负责人杜松林2022年10月,从上线王中度处购进“原生态伟哥”24瓶,进价2.5元/瓶,售价5元/瓶已全部销售完,利润60元,销售额为120元。案发后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3年02月10日检测,“原生态伟哥”检出西地那非。2023年03月01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原生态伟哥”为假药。上述涉案物品及相关物品,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并于2024年09月12日进行了销毁。当事人不是从正规渠道购进上述药品,且未建立进销台账,当事人取得的120元销售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于2024年8月8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收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杜松林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陈述和请求减轻处罚的陈述;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4.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汪美兰身份证和受托人杜松林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汪美兰和受托人杜松林的身份信息及委托权限;
5.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提供的销毁笔录,销毁物品清单及销毁现场图片复印件各1份(共6页),证明平江县森林公安局销毁扣押涉案产品的情况;
6.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杜松林销售假药案案卷复印文书(共98页)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的事实;
7.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情况;
8.《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向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缴款的《现金交款单》和平江县公安局出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向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缴纳3000元的处罚性赔偿金和退缴违法所得50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18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监罚告〔2024〕4007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金额为120元,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