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监处罚〔2024〕4008号
当事人:李*甫
身份证件号码:41048219******3358
住所(住址):河南省汝州市**乡**村4组
2024年10月12日,我局接到陈某举报,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坪田村老屋组一废弃混泥土搅拌料场内有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核查,情况基本属实。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由孙临明、杨新强承办此案。
经查证:当事人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自2024年7月开始,在岳阳市云溪辖区内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至案发时,共收购了63辆报废机动车,报废车辆相关信息分别为:1、湘HK3179(计:1130kg);2、湘F78RD2(计:1080 kg);3、通用(无牌计:1120 kg);4、湘FGW472(计:1110 kg);5、湘F5FE67(计:1180 kg);6、湘FHS494(计:1090 kg);7、湘F792K1(计:1100 kg);8、湘F89484(计:1070 kg);9、湘F961Z8(计:1130 kg);10、比*迪(无牌计:1140 kg);11、湘F57VF9(计:970 kg);12、湘F19TN6(计:1050 kg);13、湘FDJ685(计:1370 kg);14、湘AB852A(计:1060 kg);15、湘F27728(计:1200 kg);16湘F58QS7(计:1160 kg);17、别克(LSCJA52U0CS142957计:1250 kg);18、海马(LH17CKK9CH218740计:1230 kg);19、湘FD3495(计:1050 kg);20、五菱面包(无牌计:1230 kg);21、湘FD05818(计:940 kg);22、面包车(LZWADAGA7HF401287计:770 kg);23、长安面包车(无牌计:1010 kg);24、湘FFB035(计:1180 kg);25、昌河铃木(无牌计:690 kg);26、湘FD64ES(计:1100 kg);27、长安面包车(无牌计:1070 kg);28、北京现代(无牌计:1180 kg);29、湘F797C1(计:1200 kg);30、长安汽车(无牌计:1110 kg);31、长安之星(无牌计:1010 kg);32、湘FGH344(计:1045 kg);33、湘F83UA7(计:1260 kg);34、长安之星(无牌计:1080 kg);35、湘F5F175(计:1270 kg);36、湘FWB017(计:1310 kg);37、长安之星(无牌计:1000 kg);38、湘F1HY08(计:1240 kg);39、长安之星(无牌计:980 kg);40、甘EN2703(计:1230 kg);41、面包车(无牌计:760 kg);42、奇瑞(LVVDA11A1BD101321计:1070 kg);43、湘F4W030(计:1270 kg);44、湘F1MY22(计:1020 kg);45、湘F6G932(计:930 kg);46、长安之星(无牌计:880 kg);47、雪佛兰(LSGVA54R10Y244017计:1130 kg);48、湘F60XL3(计:1140 kg);49、湘F36026(计:940 kg);50、湘F4T416(计:970 kg);51、湘FE6338(计:1030 kg);52、雪佛兰(无牌计:1220 kg);53、湘FMQ320(计:800 kg);54、湘FD9833(计:650 kg);55、众泰(8E3A5M8TC007计:810 kg);56、湘F80CY7(计:910 kg);57、湘A6L70U(计:1020 kg);58、湘F8VL85(计:1100 kg);59、赣AM63Z3(计:960 kg);60、标致(无牌计:1170 kg);61、马自达(LUSFDFMB77F029431计:990 kg);62、通用(无牌计:1030 kg);63、湘FP5833(计:1120 kg),其回收的63辆机动车共计67315公斤。其中:①38辆报废机动车已在岳阳天胜公司办理了报废手续,且能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②15辆有相关信息报废车经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6辆未办理报废手续(经与湘F29RJ3、湘F22763车主联系,车主称已卖出;因湘F29RJ3、湘F8VL85、车架号为LZWADAGA7HF401287的面包车、车架号为LVVDA11A1BD101321的奇瑞等车主联系电话变更无法查实);湘F792K1、湘FD64ES、湘F797C1、别克(LSCJA52U0CS142957)、海马(LH17CKK9CH218740)、五菱面包车(L2WHDACA808090421)、雪佛兰(LSGVA54R10Y244017)、众泰(8E3A5M8TC007)、马自达(LUSFDFMB77F029431)等9台车未查询到相关信息。③通用(无牌)、比*迪(无牌)、长安面包车(无牌)、长安之星(无牌)、长安之星面包车(无牌)、长安之星面包车(无牌)、长安之星面包车(无牌)、面包车(无牌)、长安之星(无牌)、通用(无牌)等10辆报废机动车损坏严重,无相关信息无法查实。
上述63辆机动车中,因岳阳天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有限公司未支付38辆报废机动车货款,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将上述38辆报废机动车扣押在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坪田村老屋组一废弃混泥土搅拌料场内,当事人将另后续收购的25辆报废机动车后放置在同一场地。因当事人没有财务账目,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收购的63台报废机动车予以了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李*甫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情况;
2.对岳阳天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郑学文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报废机动车销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的事实;
3.当事人李*甫身份证的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4.当事人提供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38份,证明当事人将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交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的事实;
5.对当事人回收报废辆机动车称重照片63张,证明当事人非法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情况。
6.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实出具的《车辆委托鉴别书》和《机动车详细信息》,证明现场的6辆机动车均未办理报废手续,10辆机动车无法查询相关信息的事实。
7.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事实;
8.《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以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6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监罚告字〔2024〕4008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和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管理,国家对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当事人无证回收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报废机动车回收市场秩序,给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交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收购,未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未造成危害后果,但当事人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数量较多,货值金额较大,社会影响大,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63报废机动车;
2.罚款人民币玖万伍元整(¥:95000.00),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