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监处罚〔2024〕4-9号
当事人:岳阳榔果商贸责仼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明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DOXLK86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搂区洛王街道洛王路60-1号碧桂园˙时代城*栋*区112室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人定代表人:王*武
身份证号码:43012219******1636
2024年9月14日,我局工作人员接消费者肖先生举报,商家在卢特智商店摈榔货架上宣传“50元和成,50%中25元”,槟榔袋上装订有“购买50元和成天下产品喜中25元商品,还有海量奖品等您拿”的卡片,但在岳阳市云溪区汪家岭市场的云溪区卢特智(三哥干货调料商店)内买了3包50元/包的和成天下槟榔,打开3包槟榔贷扫码,1包显示“本单获得500积分,凭外袋加5元兑换价值25元商品”,另外2包扫码显示“本单获得500积分,优惠5.08元”,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2024年9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由孙临明、杨新强承办此案。
经査证:2024年6月开始,当事人在云溪辖区内的门店发布了“50元和成,50%中25元”,和成天下外包装袋上装订有“购买50元和成天下产品喜中25元商品,还有海量奖品等您拿”的卡片,展示台上宣传“和成天下荣获2024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购买50元一包和成天下,中25元商品宣传不实,且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和成天下荣获“2024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上述宣传广告由当事人委托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蓝点广告经营部制作,其广告设计制作费共计15000元整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忠武《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
2. 对当事人的云溪片区分销商王聪《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
3.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各1份和经营商家云溪区卢特智商店、云溪区宜客批发商行整改前后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发布了虚假广告的陈述及整改情况和请求减轻处罚的情况;
4.对举报人肖志平的《询问笔录》及其购买和中奖情况的微信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明举报人购买商品及中奖的情况;
5.对云溪区卢特智商店的经营者卢特智、云溪区宜客批发商行的经营者朱莲蓬《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经营商家店铺有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王忠武身份证和当事人云溪片区销售经理王聪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旳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王忠武及云溪片区销售经理王聪身份信息;
7.经营商家云溪区卢特智商店、云溪区宜客批发商行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商家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者卢特智、朱莲蓬的身份信息;
8.经营商家云溪区卢特智商店提供的当事人制作的宣传小标贴1张;证明当事人制作的小标贴宣传情况;
9.当事人提交的宣传广告制作费的《收款收据》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情况;
10.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在云溪区辖区内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11.《现场笔录》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己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査明的事实,2024年12月6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监罚告字[2024]4-9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上述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内容准则,误导了消费者,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笫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主动拆除了上述违法广告,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费用共计15000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项裁量基准第2目“……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的3倍以上少于3.6倍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15000元3.3倍罚款,计495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