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岳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3号)和《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通知》(岳编办通〔2019〕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岳阳市云溪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简称区城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城管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区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协调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研究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牵头组织拟订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发展战略、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区城镇管理及其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参与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参与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的评审工作,负责城市绿线划定;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交由区城管局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三)负责城市维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路灯照明、综合执法、禁放烟花爆竹等方面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审核园林绿化、市政维护、环境卫生、路灯照明维护建设工程预(决)算;负责本系统各种规费征收的收取。
(四)维护保障相关城市服务功能正常运行,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政秩序、园林绿化的管理和监察;负责城区道路照明及亮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审查、审批、移交、质量监管、日常维护、管理和监察;负责城市防汛管理工作。
(五)负责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等方面的审批和管理,与相关部门做好地下管线信息平台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停车、洗车场(点)的定点设置和管理。
(六)负责城市绿化规划、绿线指标的执行和监督管理,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配套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审查,负责绿化工程审批、建设、验收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占用、挖掘绿地和砍伐、修剪、移栽树木花草的审批、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工作;负责省级园林式单位申报,配合绿化管理部门进行城区义务植树活动。
(七)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城区街道清扫保洁、铲除冰雪、公厕管理及垃圾、渣土、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利用;负责城市建设渣土运输、消纳处置、土石方调配管理,以及渣土运输企业(机构)的资质与归口管理;负责建筑物立面、公共设施、牌匾广告等容貌管理;负责城区内条幅、标语、牌匾、街道和广场重要景观及灯饰亮化工程的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环境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单位、社区、居住小区的环境卫生、秩序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八)负责制定城区公共广场管理规定;负责广场基础设施管理;负责对在广场开展大型活动的审批和管理。
(九)依照规划、公共资源公开出让等法律程序,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和悬挂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庆典、促销、展览、宣传咨询、演出及门店门头、招牌的装饰装修、亮化等活动占用道路、广场等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宣传贯彻燃气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从事燃气行业的企业经营许可证制度管理工作;负责依法管理燃气市场;负责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审查各镇(街道)燃气发展规划及备案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指导和行使各镇(街道)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区本级管理区域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构筑物或设施;行使区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除建筑工程、房产以外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高噪声物品行为、露天焚烧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在临街占道、出店从事露天烧烤致使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场监管方面对无照商贩以及不需要办理执照但未进入指定地点摆卖自产蔬菜、农副产品和虽已办理执照但不按规定地点经营乱摆摊担、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占用城市道路行为,以及区本级管理区域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以外公共区域违法停放车辆和《岳阳市机动车管理条例》所涉及的行政处罚权;负责上述范围以内具体行政处罚权所涉及的相关行政强制权。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指导城市管理各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协调全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有关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区城管局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计划,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相关审批、质量、安全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移交后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维修。区住建局(区人防办)负责建立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库制度,负责新建项目审批后竣工验收移交前的监督管理。
2.违法停放车辆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区城管局负责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以外公共区域静态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行使以上区域内违法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将违法车辆信息移送公安交警依法处罚。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以上区域以外的违法停放车辆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3.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区城管局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高噪声物品行为、露天焚烧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在临街占道和出店从事露天烧烤致使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除以上事项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均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行使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四条 区城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行政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宣传、统计、保密、接待、督办、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对机关股室和所属单位的工作目标、任务和中心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并进行综合性考评;负责食堂管理、后勤保障工作。
(二)城市管理股(城市防汛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市貌、数字城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燃气、路灯行业管理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本系统城市环卫和绿化行业发展规划的拟制、评审及其产业政策实施计划的拟订、报批和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城市绿化“绿线”的划定和“绿线”控制、城区园林绿化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区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负责监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线划定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后的实施和验收工作;负责监督“改变绿化规划、绿地用地性质许可,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数目审批”后的实施;负责建设项目异地绿化建设资金和绿化恢复资金核定,并负责组织城市异地绿化建设;指导、监督各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庭院园林绿化工作;对城区名树名木进行保护管理;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工作和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组织重大节日城区摆花氛围营造工作;负责全区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城市绿地建设指标统计工作;承担园林城市建设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和集中整治、户外广告、机动车停车、禁炮、渣土、燃气、路灯、环卫绿化工作,负责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委托评审;负责指导全区燃气工程的评审、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容和环卫、园林绿化、燃气、路灯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城市防洪抢险工作。
(三)市政股。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争资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可行性方案的论证;审核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计划;负责城市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梁、各类管线的架(铺)设、搭接、挖掘等工程的批后管理及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组织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设施规划、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信访安全股)。负责国家和地方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贯彻;负责组织城管执法课题的调研,城管执法规范性文件、文书的起草、审查、报批和备案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及执法证件管理和局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审查一般程序案件的合法性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听证,负责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城管执法应急预案的拟定,紧急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指导基层单位查处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及砍伐树木、侵占绿地、噪音污染、排放污水污物、破坏市政设施、侵占道路堆放物资、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检查所属单位上岗执勤及队容队纪工作;负责来信、来访的受理、接待工作,承办上级和本局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参与调查处理有关信访事项;负责系统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研究拟订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城市运行安全风险防控管理规划、隐患清单,及组织、督促治理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工作。
(五)行政审批股。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破占道路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审批工作;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区景观亮化、标示牌、门店招牌、大型标语、临街横幅经营制作、悬挂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依法依规组织规划区户外广告等公共资源公开出让等工作;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景观亮化和各类管线的架(铺)设、搭接、挖掘的审批工作;负责市政地下综合管廊设置审批;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城市树木的砍伐或迁移的审批工作;负责城区内公共绿地(含工程附属配套绿化工程)、生产绿地、主题公园建设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本城市环卫工作社会从业资质审批、合同审签和行业管理,对本地区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质审定、审查;负责各类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的审批工作;负责对与城市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依法依规收取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各项规费。
(六)政工人事股。负责本系统的干部职工人事、劳资等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培训、奖惩、调配、交流等工作;负责统一管理本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政策性人员安置工作;负责本系统劳动人事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管理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
(七)计划财务股。承担机关财务管理,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和审计工作并组织落实;管理机关的行政经费,归口管理所属单位的事业经费、业务经费和固定资产;对各项规费、公共资源出让收入和罚没收入进行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所属单位财务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审核、审计园林绿化、市政、环卫、路灯维护建设工程预(决)算;负责所属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章程设置,其主职等同于内设机构正职;主职由班子成员兼任的,可以配备1名副职(正股级)。
第五条 区城管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六条 区城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规定如下:
(一)岳阳市云溪区环卫绿化服务所,是区城管局所属公益类事业机构,为副科级。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城区街道清扫保洁、铲除冰雪等工作;负责城区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负责城区环卫基础设施的设置管理和维护;负责公厕管理、垃圾、渣土及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利用等工作;负责乡镇垃圾处理中心的申报、建设、管理、运营等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负责城区内公共绿地、生产绿地、主题公园建设的批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城区园林绿化、公园广场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监督管理;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广场及城市树木的砍伐或迁移的批后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区环卫绿化服务所设综合室、城区环卫绿化中心、长岭环卫绿化中心、岳化环卫绿化中心、费收征稽中心、垃圾处置中心6个内设机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4名,内设机构负责人(副股级)6名。
(二)岳阳市云溪区城管监察大队,是区城管局所属行政支持类事业机构,为副科级。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城市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城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监管;负责城区施工场地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城区市容秩序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以及停车、洗车场(点)的定点设置和管理;负责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和悬挂方面的管理;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工作;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规划、建设、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燃气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燃气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及岗位培训;打击处理燃气行业的违法、违规现象;负责燃气器具安全监督,燃气器具安装监督检查;负责全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突发事故抢救、抢修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区城管监察大队设综合室、云溪中队、岳化中队、长岭中队、渣土管理中队、禁炮管理中队、燃气管理中队7个内设机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4名,内设机构负责人(副股级)7名。
(三)岳阳市云溪区路灯管理所,是区城管局所属公益类事业机构,正股级。主要职责是:负责云溪城区的路灯安装,路灯线路维修及路灯管理工作;保证城区路灯亮灯率为95%,节假日亮灯率为100%;负责对城区(含长炼、岳化移交范围内)路灯的巡查、管理及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云溪城区(含长炼、岳化移交范围内)路灯节能项目改造。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四)岳阳市云溪区市政事务中心,是区城管局所属公益类事业机构,为正股级。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承办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预决算、资料整理、招标投标、施工现场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区停车场和停车位管理、服务及有偿使用费收取等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廊建设批后管理和有偿使用费的收取等工作。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设主任1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