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区商务粮食局   2023-10-20 16:12   浏览量:1   | | | |

  (一)制定依据

  主要参考《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岳政办发〔2023〕3号)等文件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培育区级外贸骨干企业。对当年进出口额保持正增长、外贸业绩超过300万美元、总量排名全区前五的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15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外贸企业“破零倍增”。对在本区注册的外贸企业,当年实现业绩“破零”的,贸易额1万-20万美元(不含)奖励人民币1万元;20万-50万美元(不含)奖励人民币2万元;50万-100万美元(不含)奖励人民币3万元;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上年度外贸业绩在100万美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达100%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超过100%以上的增长部分,每增长10%奖励人民币5000元,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

  三、促进外贸业绩回流。鼓励外贸企业业绩回流,对由总部或外地代理公司出口改成企业自营出口,对于当年外贸回流业绩部分,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人民币20万元。

  四、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展会,在省市对企业展位费、展品运输费以及报关费、参展人员交通费支持的基础上,给予未全部补贴的企业适当补差:对参加国内展会的给予20%的补差补贴,参加国外展会的给予30%的补差补贴。单个企业境内展览会一年支持不超过3次,境外展览会一年支持不超过2次;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补贴支持。对外贸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境外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和境外商标注册、产品检测和认证等项目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人民币5万元。支持企业利用海外知名搜索引擎、独立站、社交媒体及专业的电子商务推广平台等进行线上推广营销,对线上推广营销产生的服务费和推广费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人民币5万元。

  五、鼓励引进外资。对新设外资企业(在商务部门备案或从审批日期计算1年期限内),按合同外资实际到位金额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人民币20万元。增资扩股视同新设,可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六、加强对外投资与合作。对经依法备案、具备对外投资资质的企业,根据其对外直接投资合同额、实际投资额等情况,给予费用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具备境外承包工程资质的企业,根据其境外承包合同完成额等情况,给予费用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对外合作服务平台,根据其提交的合法有效的服务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平台费用支出明细和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护照、签证及培训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费用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七、支持加工贸易发展。对年度内加工贸易企业实现破零倍增给予支持,加工贸易业绩“破零”“倍增”的奖补标准参照外贸企业“破零倍增”标准执行。

  八、支持发展跨境电商。在我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跨境电子商务,在云溪区商务平台备案并开展业务,根据海关确认的跨境电商业绩,对于年业务量达500单或交易额达5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3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给予必要的工作和经费支持。对为外贸企业提供包括通关、物流、融资、退税、结汇、保险等全程外贸供应链服务的服务机构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奖励。每帮助1家注册地在本区,外贸业绩当年破零在1万-10万美元(不含)的企业,奖励服务平台人民币1万元;每帮助1家注册地在本区,外贸业绩破零在1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服务平台人民币2万元。

  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岳阳市云溪区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绿色化工高新区和区商务粮食局、区发改局、区科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广电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统计局、区教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区工商联、区贸促会等相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商务粮食局,由区商务粮食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细化落实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开放型经济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十一、加强资金保障。设立云溪区发展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从2023年起,区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专项预算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对开放型经济发展主体据实奖补。

  十二、有关事项说明。(一)符合本政策措施的主体按从优、从高的原则享受奖励或补贴,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三条,奖励政策按从高的原则只享受一条奖励政策。对已享受特殊政策优惠,或已享受区其他专项资金的,不再依本办法予以奖励或补贴。(二)当年新注册且外贸进出口业绩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外贸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解决。(三)本政策措施中给予支持、奖补的资金,由企业申报,区财政局、区商务粮食局负责核实,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次年4月前予以兑现。(四)加强对发展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公示,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五)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区商务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