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岳云政办发〔202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色化工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各有关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岳阳市云溪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岳云政办发〔2018〕21号)废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岳阳市云溪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危险源的预防
3.3 预警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响应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调整或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安置、评估与理赔
5.2 事件调查
5.3 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物资和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表彰奖励及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8.3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溪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云溪区行政区域以外对本区域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管理,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云溪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任现场指挥长,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绿色化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区人武部副部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电信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移动分公司、区联通分公司、区供电分公司、区应急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国家、省、市、区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组织调查、评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审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事宜;承担区委、区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统筹调度、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人员培训,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区政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监委:参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绿色化工高新区管委会:督促指导工业园区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处置工作,参与工业园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区人武部:协调武警和预备役官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援、抢险。
区公安分局: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会同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事故现场的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出现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并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火灾事故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交通道路、船舶和港口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清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水利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流域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水位等实时监测、预测信息。
区林业局:参与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负责对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受污染情况的核定,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畜禽水产的救治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以及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
区民政局:做好救济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配,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区电信分局、区移动分公司、区联通分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突发环境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应急值守、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指导所辖单位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协助保护现场、人员疏散和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
2.3 专家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建立专家库,由各行业应急专家组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专家组从专业角度和技术层面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进行评估,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现场指挥部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急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负责调集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处置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立即报告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或生态环境部门。
3.2 危险源的预防
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
3.2.1 固定危险源的预防
(1)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2)对污染治理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和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4)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3.2.2 移动危险源的预防
(1)各职能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2)加强对途经河流、湖泊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3)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
3.2.3 饮用水源地的预防
(1)要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2)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和蔓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区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云溪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相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国家、省、市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涉及到本行政区域的,按照国家、省、市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等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区生态环境分局和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4.2 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1)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具体组织、指挥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事件动态,接受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监督。
4.2.2 Ⅲ级响应
(1)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报告事件动态情况,接受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监督。
(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专家和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参与救援工作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配合和协助实施。
4.2.3 Ⅱ级响应
(1)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与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报告事件动态情况,接受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工作监督。
(3)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专家和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参与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配合和协助实施。
(4)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
4.2.4 Ⅰ级响应
(1)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与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报告事件动态情况,接受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工作监督。
(3)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专家和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参与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配合和协助实施。
(4)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对不能有效处置或影响毗邻省(区、市)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 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I、 Ⅱ、Ⅲ级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分别由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Ⅳ级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并将发布的预警信息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 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发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4.5 响应调整或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意见作为技术支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整或终止响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处置
5.1 安置、评估与理赔
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2 事件调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3 总结报告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交通运输局、水利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2 队伍保障
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相关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3 技术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环境应急“一网四库”,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同时,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队伍在突发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4 物资和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园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应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表彰奖励及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区生态环境分局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致使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救援措施: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而采取的响应、求助和恢复的措施,旨在消除、减少事件危害,防止事件扩大或变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害或危害和损失。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
应急管理“一网四库”:指每个应急预案分别对应建立一个组织体系网、一个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一个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一个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一个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库。
8.2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重大事项及时报区应急管理局核批备案,提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岳阳市云溪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