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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岳阳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6-04 15:40 浏览次数:1

  岳医保字〔2025〕2号A3类 同意公开

张雪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个人账户

  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建立时曾建立了居民医保个人账户,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保障不足、共济能力差等弊端,还影响了制度支撑能力。因此,国家在2007年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之初即确定建立门诊统筹,不建个人账户。随着新医改的推进和居民医保城乡统筹的实现,原新农合个人账户也通过开展门诊统筹替代,达到了加强基金共济、提升保障功能的效果。2019年8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0号)明确: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应于2020年1月1日起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全面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政策,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一是将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43个特殊病种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二是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不设起付标准,统一提高到70%,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门诊最高可报销420元。三是建立“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明确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符合用药范围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基金统筹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360元/人、糖尿病为600元/人。

  二、关于建立分档标准

  我市于2017年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为107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为40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提高到670元/人,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确定的。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47号),《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41号)文件精神,我市不得自行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不得自行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1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医保发〔2022〕66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医保发〔2022〕67号)文件,全面统一了我省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并对特殊困难群体政策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是待遇政策有倾斜,提高了报销比例,降低了支付门槛,另一方面是居民医保缴费政策有减免,有全额减免,有半额减免,其中也包括了60以上的老年人特殊困难群体。

  对于“建立分档缴费标准”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拟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向省医保局反映情况。建议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科学评估居民医保筹资结构,并且尽可能减缓个人缴费增速或保持相对稳定,给广大参保群众一个相对明确的预期。二是建议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

  三、关于出台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6号)文件精神,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佣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无佣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灵活就业登记或居住登记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2日

  承办负责人:许军民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宾黎 0730-825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