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医保字〔2025〕4号A1类 同意公开
黄文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我市实质性激励奖励生育帮扶措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现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保险政策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医保发〔2022〕66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医保发〔2022〕67号)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3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关于提高报销力度减免居民医保缴费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47号)及《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41号)文件精神,我市不得自行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不得自行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三、生育政策调整
为切实促进我省人口高质量发展,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一是积极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行职工生育保险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明确: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600元,平产最高补助标准由原1300元提高到20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由原1600元提高到3000元。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二是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将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三是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的落地实施。从2021年5月31日起生育三孩的参保女职工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政策,医保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四是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理流程,统一规范全省线上办理事项,推进落实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跨省通办”,让生育保险服务更高效、参保人员办事更便捷。适当延长新生儿参保缴费期至新生儿出生后90天,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解决新生儿“落地参保”问题。五是不断提高用药保障水平。近年来,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医保部门已将符合条件的生育支持药物溴隐亭、曲普瑞林、氯米芬等促排卵药品纳入支付范围,提升了不孕不育患者的用药保障水平。生育保险政策较好地减轻了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为减缓人口出生率下降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年1月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3号)文件,提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一是提高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二是提高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三是统一终止妊娠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四、职工生育包干试点工作进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工作任务要求,以及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3号)文件精神,聚焦减轻参保人员生育负担、提升生育保障水平,经征求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开展了职工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支付试点工作。先后三次组织集中研讨会议,分别邀请市直医疗机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及县市区医疗机构代表参与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对政策条款进行反复修订完善,最终形成试点政策文件。该文件旨在通过优化生育保险支付方式,协同推进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预计在今年8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2日
承办负责人:许军民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宾黎 0730-825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