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林业行政处罚清单市场主体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文件解读

来源:岳阳市林业局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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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出台及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岳阳市委办、市政府印发的《2021年岳阳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措施》(岳办发电〔2021〕4号)精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市司法局印发《岳阳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岳司发〔2021〕13号),市林业局起草了《岳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林业行政处罚清单><市场主体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依据和原则

(一)制订依据

1.法律依据:今年1月修订、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规范性文件依据:湖南省林业局2020年9月湘林法〔2020〕5号文件印发的《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制订原则

1.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违法行为种类以局科室或征求意见时其他单位、公民提出的为准;属轻微违法行为,主要符合法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两种不予处罚情形。

2.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违法行为种类同样以局科室或征求意见时其他单位、公民提出的为准;属一般违法行为,主要符合法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情形;自由裁量幅度则以《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为依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根据情节在基准幅度内选择较低的额度或在低基准幅度内选择适当的额度进行处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根据情节选择低于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或者最低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三、主要内容

《岳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林业行政处罚清单><市场主体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正文,主要是原则规定;第二部分是附件,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林业行政处罚清单》《市场主体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清单》(简称《两个清单》)。

第一部分是原则规定6条,第1条说明《两个清单》的范围和管理机制;第2条提出实施《两个清单》的执法实践要求;第3条提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总原则要求,强调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原则依据;第4条要求在作出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时,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有责令当事人依法纠正、赔偿损失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依法纠正、赔偿损失等;第5条提出实施《两个清单》的管理要求,对市场主体“同一事项再次违法”的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处罚;第6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和效力。

第二部分是不予林业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的具体清单。其中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林业行政处罚清单9条,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清单4条。

(一)不予林业行政处罚清单。适用于9种违法行为只有在同时满足各自的“不予处罚条件”时才能不予林业行政处罚。

(二)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清单。适用于4种违法行为只有在同时满足各自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时,才能按规定的“自由裁量处罚幅度”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