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来源:岳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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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目的及背景

近年来,岳阳市应急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对“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和惠民便民措施。

当前安全评价领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为此,应急管理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为了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我局制定了《岳阳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岳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岳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岳阳市实际制定《岳阳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合法性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第九十二条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三、主要内容

《岳阳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四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第1—5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技术服务,共12条(第6—17条)。包括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资质、执业范围、执业准则、信息公开和技术服务收费等相关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共5条(第18—22条)。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实施监督检查职责、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诚信评价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附则,共2条(第23—24条)。主要内容为《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办法》明确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1.《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2.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3. 安全评价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填写《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书面告知省应急管理厅,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5.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从事技术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岳阳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结合了岳阳市安全评价领域现状,对于强化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筑牢安全底线,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具有重大意义。施行后将保持相对稳定,对执行效果将适时进行评估,对不适宜的规定将及时作出调整,以期更好地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