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商务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1.《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25年4号)商务部负责制定全国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政策,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依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执法职能已经整合划入有关综合执法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职能没有划转的,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 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有关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抓好落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 号) 第十七条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 号)(一)完善成品油批发仓储管理制度。 |
1.新建加油站、扩(改)、迁建及竣工验收申报属触发式检查; 2.年检范围为中心城市成品油零售企业;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比例:20%。 |
1、新建加油站申报 2、湖南省加油站(点)扩(改)、迁建申报 3、加油站竣工验收申报 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年检时间为每年年中; 2.安全生产检查每半年1次,分别在“劳动节”和“国庆节”前夕 |
网上申报与现场审核相结合 | 年检每年1次,在6月底前完成;其他审批事项根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开展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每半年1次进行随机抽查。 | 市商务局 | 1、新建、扩(改)、迁建、竣工验收年检无需跨部门联合检查; 2.安全生产检查为商务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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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行政检查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共6家 1.岳阳市鑫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2.岳阳天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3.汨罗万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4.华容县华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 5.湖南宏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6.平江万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检查比例:50%。 |
1.审批情况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5.指导督促安全生产管理 6.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采取四不两直的检查方式,每季度检查1次 | 市商务局 | 是,商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运管所配合。 | |
| 3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行政检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港澳办;省级、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及管理的通知》(湘商外经〔2023〕6号) 决定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及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3家,检查比例:30%。 | 1.企业经营资格与手续 2.合同签订与执行 3.劳务人员权益保障 4.人员备案与报送数据 5.项目与安全管理 6.备用金缴存情况 7.招工与培训情况 |
2026年6月份左右 | 网上申报与现场审核相结合 | 采取四不两直的检查方式,每年检查1次 | 市商务局 | 否 | |
| 4 | 对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
拍卖企业16家,随机检查3家,从业人员检查6人,检查比例:18%。 | 1.审批情况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5.指导督促安全生产管理 6.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2026年6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采取四不两直的检查方式,每年检查1次 | 市商务局 | 否 | |
| 5 |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的行政检查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2.《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运〔2024〕11号)全文 |
规模发卡企业12家,检查比例:100%。 | 1.资金存管情况; 2.“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3.业务报告情况 4.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 5.购卡方式、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 6.预收金额用途、余额比例、存管制度 7.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应急处置制 |
2026年3至12月 | 现场检查 | 采取四不两直的检查方式,每年检查1次 | 市商务局 | 是,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 |
| 6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及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约10家,随机检查2家,检查比例:20%。 | 1.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2.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4.指导督促安全生产管理 |
2026年6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采取四不两直的检查方式,每年检查1次 | 市商务局 | 否 | |
| 7 | 对洗染业场所及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第5号)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洗染业企业约500家,随机检查2家,检查比例:0.4%。 |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5.指导督促安全生产管理 |
2026年6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采取四不两直的检查方式,每年检查1次 | 市商务局 | 否 | |
| 8 | 对零售商户的行政检查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营业面积超3000的零售商户约100家,随机检查2家,检查比例:2%。 | 1.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2.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4.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5.指导督促安全生产管理 |
2026年6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采取四不两直的检查方式,每年检查1次 | 市商务局 | 否 | |
| 9 | 对汽车销售经营主体(含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 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2 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湘商法规〔2014〕4号)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登记”下放市(州)。 |
在商务局系统备案的汽车销售经营主体共计174家,检查比例:10%。 | 1.审批情况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5.指导督促安全生产管理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采取四不两直的检查方式,每年检查1次 | 市商务局 | 是,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