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某加油站卸油作业区域未设置具有报警功能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案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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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25年5月7日,汨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汨罗市某加油站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某加油站卸油作业区域未设置具有报警功能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5.1.6的要求。

  【处理情况】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汨罗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虽仅涉及一处静电释放装置的缺失,却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对细微环节安全管理的疏忽。静电释放装置作为卸油作业区的关键安全设备,其缺失可能引发燃爆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本案依法处罚,体现了安全生产“隐患即事故”的执法理念,警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才能筑牢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