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21-1901299
  • 统一登记号:YYCR-2021-22001
  •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1-12-31
  • 信息时效期:2026-12-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市应急〔2021〕77号

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应急管理局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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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市地震局、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我局制定了《岳阳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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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岳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岳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行为,以及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法定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执业规范,自觉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等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按照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承揽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业务,严禁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可供公众查询的信息网站,除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将执业机构信息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公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填写《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附件4),书面告知省应急管理厅,接受项目实施地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全面、客观反映所评价检测检验的安全事项,不得出具虚假和失实报告,不得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从业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合理收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法定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没有派员到现场勘查、委托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人员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应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从事技术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过程控制履行情况、评价检测程序执行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对受到投诉举报或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联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其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资质认可机关。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量化管理、“黑名单”管理制度等措施,加大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第二十一条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试行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诚信评价的通知》(湘安监函〔2017〕93号)的相关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对具有相关服务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诚信评价。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正常活动。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应急管理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准入障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